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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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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拒绝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收集本站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有违反,将依据《信息通信网法》予以刑事处罚。

[保护主页使用者的个人信息]** 部分修改 2002年12月18日法律第06797号

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等)
① 任何人不得利用程序以外的技术装置在明确表示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网站上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② 任何人不得销售、流通违反第一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③ 任何人不得明知是根据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收集主页上的个人信息

(株)加入韓重成套设备会员时,只收集提供服务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
作为必填事项,输入用户名、密码、姓名、E-mail、出生日期、性别等作为必填事项,此外还可以选择性地输入是否接收短信、是否接收电子邮件、信息公开等。

符合第65条之2(处罚)下列各项之1的人,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① 违反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的,
。 ② 违反第50条第6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发送广告性信息者
③ 违反第50条之2的规定,将电子邮件地址用于收集、销售、流通或信息传送的人

如上所述,自动收集、储存的信息将用于改善和完善主页的统计分析,以便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及用户和网站之间的顺畅沟通等。 但是,请注意,根据法令的规定,也有提交这些信息的情况。